| 解读《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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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为规范我县农村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管理,确保饮水安全和工程效益的持续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云南省(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实施细则》(云水农水﹝2004﹞4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系列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职责 农户职责:按本村民小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农户职责,主动交纳水费,对自用的进户管、水表、水龙头等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等设施主动参与管理维护和监督,严禁人为损坏。 村民小组职责:制定和执行本村民小组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监督及管护人员,定期组织人员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输水管道及配水管网、水处理设施等进行维护,严禁人为损坏。 村(居)委会职责:指导和督促所属村委会管护的村(组)供水工程制定具体的运行管理制度,协调、解决片区供水不平衡问题。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站、输配水管网、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监督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护制度;制定所属乡(镇)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办法和水费收取标准,并监督执行;配合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为,制止和打击在水源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一切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监督使用好村(居)委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和资金使用,确保工程持久发挥效益。 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农村饮水类项目的审批(审查)、投资计划审核、供水水价核定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供水水价和水费收支管理等有关政策或制度的研究、实施及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职责: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农村饮水类项目的预算下达、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财政有关政策或制度的研究、实施及监督检查。 县水务局职责: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农村饮水类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及权限范围的项目前期审查和计划的执行,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并组织或配合有关单位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配合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政策或制度的研究、实施及监督检查;配合各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职责: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农村饮水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指导乡(镇)做好农村饮水卫生健康管理培训,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等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的开展全县卫生评价和水质监测等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加强农村饮水卫生有关政策或制度的研究、实施及监督检查。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职责: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测、保护、防治工作,把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加强水源地保护、监测、防治等有关政策或制度的研究、实施及监督检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并统筹城乡区域供水,指导乡(镇)集镇供水建设及监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城区、集镇建设运营(运行)等有关政策或制度的研究、实施及监督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职责: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学校及师生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全县学校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建立工作。负责建立学校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有关政策或制度的研究、实施及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职责: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并将农村饮水安全统筹到“三农”的工作发展战略,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及农村公共服务,努力降低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工作中。负责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有关政策或制度的研究、实施及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统筹城乡饮水用地等工作。负责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水资源管理、水源地保护等有关政策或制度的研究、实施及监督检查。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争取农村饮水工程管护公益性岗位,为工程运行管理提供必要人力资源保障。 县公安局职责: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运行机制 “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和个人经营管理。拍卖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拍卖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的更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监督使用。 租赁承包:以资产评估为基础,充分考虑工程的运行现状、前期投入及综合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承包底价,公开竞标承包。中标者要缴纳抵押金并与工程所有者依法签订合同,按期交纳租金,存入工程折旧与大修专户,保证合同期满后资产达到规定价值,对达不到规定价值的,由经营者给予补偿。 股份制经营:对资产价值大,具有良好盈利能力的工程,通过发行股份向社会招股,从而明确股东为工程所有者,由股东按股份制形式进行经营管理。己建成工程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公开竞标,竞标所得资金存入专户管理。新建工程除国家补助资金外,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应由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 四、用水管理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首先保证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的需要。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按协议供水,管理单位不得无故停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的,应提前告知用户;遇自然灾害,应及时告知用户; 用水户用水实行申请制度。需安装和改造用水设施的用户,应向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由工程管理单位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并建立档案。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自在供水管网上接水。新增用水户除按实际工程量计收工程费外,还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水增容入户等费用。 五、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供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供水价格中含税金的,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农村饮水工程的水价:由供水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对供水成本和水价进行测算,在听取用水户意见或举行听证村民代表大会后,经用水户会议通过,对不同用水类型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分类测算,经用水户会议通过后或经县级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核定中计费水量按现有人口和大牲畜数量乘以人、畜平均日用水量核定,企业用水按实际水量计算,已建或改建工程的总投资按现值计算。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核算,最低价格不得低于成本水价。水价要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供水成本: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政策性补助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药剂费用;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修理费;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费用管理: 建立和完善计量收费制度。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安装总表,供水进户的,应户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设集中供水点供水的,供水点应安装水表,并有专人管理。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平均用水定额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超出水量实行阶梯式水价。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改造、职工工资及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供水管理单位提出计划,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他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用水合作组织)、受益户代表共同研究同意,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工程日常费用由管理单位和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六、水源地保护与水质监测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水资源。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卫健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林草部门、农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的水源地保护工作,重点水源保护区内设立警示牌。 七、法律责任 有私自接水窃水、拒不交纳水费、私自拆迁供水设施、毁坏供水设备设施、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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