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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镇沅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索引号: 9001-/2020-1230003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 2020-12-30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不断规范报账程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有效加快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减少结转结余,结合县情实际,制定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9〕15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转结余综合治理办法》(云开组办)〔2018〕2号)、《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规定。

三、资金拨付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批准的扶贫项目,并严格实施项目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违规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它费用,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和挤占、挪用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项目建设单位要将本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告,增加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部门,年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当年结转结余率应控制在8%以内。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年度周期为一年,形成结余的扶贫资金由县级财政收回,报县脱贫攻坚总指挥部办公室重新调整安排。

四、资金报账程序

扶贫项目实施部门对所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负总责,并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及绩效评价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支付资金,乡(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扶贫开发工作站审核,报乡(镇)负责人审批后,由乡(镇)财政所支付资金。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扶贫项目在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时,按规定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5%)。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按规定及时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为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未列入年度扶贫项目且县脱贫攻坚总指挥部办公室未批准的项目;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支付文件依据和有效凭证的,提供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未出具审查意见的;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它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的。

五、资金报账凭据

资金支付申请表及发票。资金支付申请表应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申请支出金额、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意见。补助到户项目需提供到户花名册(发放名册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电话号码、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或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银行支付凭证、相关方案、通知、签到表等。发放名册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盖章),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

六、资金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按月、按季度将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收支明细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情况表》、《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结转结余情况表》、《上海帮扶资金结转结余情况表》上报市财政局,并抄送县脱贫攻坚总指挥部办公室。县财政局按季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情况表通报制度。县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联文件: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