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平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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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特制定《和平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公开范围 和平镇工作动态、组织机构、法规公文、规划计划、统计数据、财政信息、重大项目、人事信息、应急管理、重点领域信息等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 持有的政府信息基本情况:镇沅县和平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镇政府领导及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镇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政务活动; 3.镇政府重要会议; 4.镇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解读; 5.镇政府人事任免; 6.镇政府重要公示公告; 7.已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9.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10.政府采购信息; 11.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12.提案议案办理结果; 1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二)“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 和平镇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主动公开方式:通过镇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镇政府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开及在镇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信息公开资料查询点进行公开。 2.主动公开机构:和平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镇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及时制作、发布、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3.主动公开查询地址:镇沅县和平镇人民政府3楼政务服务和执法协调办公室。 4.主动公开查询网址:镇沅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ezhenyuan.gov.cn/ ) (二)依申请公开 1.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不予公开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注意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和平镇政务服务和执法协调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666511 联系电话:0879-5868178 传真号码:0879-5868178 电子邮箱:zyxhpxdzbgs@163.com 3.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 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和平镇人民政府,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镇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乡镇—镇沅县和平镇(点击此处跳转),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并在传真发送后,电话联系接收单位进行确认。 4.依申请公开受理程序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的程序进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行受理首问负责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首位接待或受理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承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解释工作。不属于本乡(镇)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5.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处理办法 对于已经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乡镇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要求申请人加以完善、重新提交申请。 (1)不能有效确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或者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联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时,可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超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时,可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 (4)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属多个部门(单位)制作或保存时,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 (5)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6)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对由于以上原因需重新提交申请的,受理时间以重新收到申请之日算起;申请人不予重新提交申请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对于已经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申请,镇政府应做好以下办理工作: (1)对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进行区分处理; (2)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3)收集、准备拟提供的政府信息资料; (4)拟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正式答复书面复函; (5)按规定程序呈报审批。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职责单位的,还应告知申请人该部门(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同一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公开申请,可以不重复答复; (7)申请的政府信息需要单位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做区分处理的除外),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8)在规定的最后时限答复时,不能提供申请人要求的具体内容的,要确定并告诉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答复一般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对答复形式没有明确要求的,原则上以书面的方式答复申请人。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工作日内;因更改、补充等原因重新提交申请的,以重新提交受理之日起计算答复时限。 对因申请人本人原因导致答复不能送达本人的,镇政府将做好登记。 任何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和平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镇政府不收取费用。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和平镇政务服务和执法协调办公室 办公地址:镇沅县和平镇人民政府3楼政务服务和执法协调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666511 联系电话:0879-5868178 传真号码:0879-5868178 电子邮箱:zyxhpxdzbgs@163.com 本传真和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接收依申请公开件,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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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附件【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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