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小微企业

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镇沅绿色工业跨越发展,加大小微企业培育力度,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孵化基地投资环境,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孵化基地以高原特色现代生物药业、农特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陶瓷产业等为主导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微企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入驻项目及落户企业。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孵化基地产业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原则上不接纳限制类的项目。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五条 申请入驻的项目须向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入驻申请。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备案或核准证明。

4.投资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入驻企业必须向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缴纳诚意履约金5万元,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全额清退。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入驻项目的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挂牌底价20万元/亩。

第七条 入驻项目优先享受县级贷款贴息资金扶持(贷款贴息额度一次性申报,按项目建设进度安排,项目投资建设完成一半时兑付50%,项目竣工验收后再兑付50%)。

第八条 项目投产后优先上报争取上级项目扶持资金或安排县级无偿资助扶持资金。

第九条 园区主干道,次干道、水、电、通信及公共普通排污水、雨水管网由园区配套。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并计划到孵化基地投资的项目,投资商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入园项目投资申报表,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资质条件、投资规模、环境影响评价等进行审核后报县工业园区管委协调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批准后,项目业主方与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园协议书。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选址及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孵化基地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原则上不批准建职工宿舍。

第十三条 入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项目业主方原则上须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12个月内建成投产;对重大项目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在签订协议时另行约定建设工期。

第十四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项目业主要按月向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私自转让土地。同时,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否则,按照《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启动退出机制。

第六章 孵化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孵化基地项目建设的监管。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协调服务好业主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矛盾,督办项目建设进度。住建部门要及时办理各项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县园区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孵化基地内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八条 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对孵化基地内企业实施政策指导,规范对孵化基地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和收费管理。除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应当缴纳的税费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十九条 孵化基地内企业要依法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第二十条 孵化基地内企业合并、分立、停业及注销等,要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批准后,依法进行债权债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沅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