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项目资金并联审批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项目资金并联审批管理制度(试行)》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项目(以下简称为扶持项目)资金并联审批工作,规范部门并联办理行为,提高并联审批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县级财政扶持项目的资金审批、竣工验收、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资金审批
第三条 扶持项目资金审批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为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 扶持项目必须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或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相应的上级部门备案或核准。
第五条 扶持项目于每年2月28日前,由企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于3月15日前,报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上报县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根据县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对扶持项目在镇沅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期满后,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将扶持项目公示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扶持项目,将扶持项目资金并联审批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并经县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签批后,送县财政局划拨扶持项目资金。
第十条 县财政局须在收到扶持项目资金并联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按扶持项目资金并联审批表资金划拨方式,将扶持项目资金划拨至企业。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为项目备案或核准的相应部门,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或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二条 扶持项目竣工验收依据扶持项目批准文件和调整文件,以及设计和修改文件。
第十三条 扶持项目竣工后,企业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提出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该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后,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具体组织实施部门须形成扶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县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县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进行会审评价,并形成会审报告,报县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扶持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为县财政局。
第十七条 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财政局安排企业开展扶持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上报县财政局。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扶持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扶持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县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县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扶持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县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