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市驻镇各单位:

现将《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7

(此件公开发布)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

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切实加强我县殡葬管理,积极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公民的丧葬行为,有效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思茅市殡葬管理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1274号)、《普洱市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方案》(普办发〔201745号)、《普洱市火葬区划定调整方案》(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2019年第1号)及《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普政办发〔20203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

科学、文明的殡葬习俗直接关系着一个地方生态环境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我县殡葬管理与改革工作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成立县殡葬执法管理队,县殡仪馆建成投入使用,白鹤营经营性骨灰公墓完成一期建设,各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逐步建成,基本形成了政府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格局,工作基本进入正常发展轨道。但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全县殡葬改革发展不平衡,城区好于农村,集镇好于边远山区;部分乡(镇)对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落实不到位,火葬率不高,大部分地方土葬之风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毁林建坟、破坏环境、乱埋乱葬等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制约了全县殡葬改革的推进;殡葬管理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等。充分反映出我县殡葬改革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也表明殡葬改革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推进殡葬改革,是顺应社会发展,符合民心民意,有利于减少家庭和社会财富的浪费,有利于环境和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殡葬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政府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真正把殡葬改革作为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扎实推进,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同时加大殡葬设施建设力度,逐步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服务需求,促进绿色、生态、文明、和谐的芳香镇沅建设。

二、深化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宗旨,以深化改革、科学发展、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重点,以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推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为手段,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坚定不移深化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理顺殡葬管理体制,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发挥殡葬改革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惠及民生。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尊重、引导、发挥殡葬传统习俗与革除陋习、移风易俗结合起来,提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围绕改革目标和群众需求,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通过不断完善改革政策措施,逐步破解制约镇沅殡葬事业发展的难题,不断提高服务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3.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强化政府在推进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基本殡葬服务、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节地生态安葬的投入,提高殡葬管理、殡葬公共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4.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立足现实,尊重科学,正确处理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关系,充分考虑经济和地域习俗不同,制定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兼顾绿色、环保、创新、发展。

5.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祭祀的引导力度,完善公益性殡葬服务体系,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大力推广骨灰树葬、花葬、立体存放和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法,鼓励文明节俭生态的祭祀方式,切实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保护环境。

(三)主要目标

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坚决遏制乱埋乱葬行为,全县分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大力倡导节地生态安葬,加快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向节地生态转型发展,逐步建全覆盖全县居民的惠民殡葬政策体系,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提升骨灰寄存能力,大力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含区域性公益骨灰堂),2022年末,公益性公墓(含区域性公益骨灰堂)覆盖60%以上村(居)委会,火葬区火葬率达100%;加快殡仪馆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提高火葬环保设备处理能力;健全便民利民的殡仪服务网络,提升殡葬服务水平;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加强部门联动和市场监管,实现殡葬改革的有序化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全县殡葬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调整充实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长:张兆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彭学元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邓贤举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精神文明办主任

          刘恒泰  县民政局局长

          张传斌  恩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成员单位:改革、县人大监察司法和法制委员会、县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宗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明办、县供电局、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主要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刘恒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四、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进火葬,积极改革土葬

根据经济发展、交通改善、人口密度增加等因素,科学确定火葬区、土葬改革区范围,巩固提高火化率。

1.火葬区划定人群:镇沅县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镇单位)、部队官兵、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其家属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镇沅县辖区内划定为火葬区的行政区域内所有死亡人口一律实行火葬;镇沅县辖区内的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镇沅县辖区内所有因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炭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的人员必须火葬。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传染病人遗体,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在火葬区内长期居住死亡的非火葬区人员,在非火葬区内死亡的火葬区人员。

2.火葬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全县划分为实行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

1)实行火葬区。镇沅县划定9个乡镇、19个村(居)委会、301个村(居)民小组为火葬区(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2019年第1号划定范围)。

2)土葬改革区。除实行火葬区外为土葬改革区。

(二)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负担

为积极促进殡葬改革,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实施火化补助和节发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减轻丧属的经济负担,对户口属镇沅县辖区的城乡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费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依照殡葬法规实行火葬及安葬的,202011日起,除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人员外、丧葬补助费人员外(人员范围由各县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的,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的,一般群众给予3000元补助,本市户籍特殊困难群众(不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给予4000元补助。采取生态节地葬法、骨灰散撒葬法及其他少数民族群众长期选择的、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的其他葬法安葬的,再给予500元补助。补助经费扣除省级补助部分后,市县按《普洱市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分级承担。在省、市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将逐步增加惠民殡葬项目,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三)加快殡葬设施建设,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加大殡仪馆、白鹤营骨灰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科学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因地制宜,以行政村(或几个行政村)为单位建设公益性公墓,将传统坟山、集中安置点以及少数民族安葬设施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建设和升级改造,优先填补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等安置点清空白,每个乡(镇)至少建有一个公益性公墓。为确保建设进度,市财政按照每建设一个乡(镇)级公益性公墓40万元、行政村级公益性公墓2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县级财政按照11进行补助(县财政按照每建设一个乡(镇)级公益性公墓40万元、行政村级公益性公墓20万元)。自然村公益性公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补助。结合实际,合理布局经营性公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经营性公墓。要严格执行基本殡葬服务价格规定,对选择性殡葬服务,实行市场定价、自愿选择、政府监督。要科学处理殡葬废弃物,各公墓应配备环保型殡葬废弃物焚烧设备,逝者遗物和吊唁、追悼、祭祀时产生的物品及时处理。

(四)加强殡葬平台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行风建设为抓手,构建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拓展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个性化丧葬需求。加快互联网+殡葬信息化建设,提高殡葬服务信息化水平,实现24小时全天候办理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服务便捷化。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农村红白理事会作用,制定乡规民约,推进文明治丧服务。指导宗教团体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参与殡葬服务活动的管理。稳步推进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站)、村(居)殡仪服务点三级集中治丧服务网络建设,开展集中守灵服务。

(五)完善殡葬管理执法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体制科学、机制顺畅、主体清晰的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承担殡葬行业管理和殡葬执法行政机构要与殡葬经营企事业单位脱钩,履行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要依法依规加强对殡葬服务、骨灰安葬、土葬改革、移风易俗、文明祭扫等工作监督,依法打击殡葬违规、违法行为,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殡葬管理机构建设,充实执法人员、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逐步分离,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实现政府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与选择性市场化服务共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六)加强公墓管理,推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以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着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安葬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拓展服务项目、强化人文关怀,鼓励提供更多、更优质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重点强化年检制度和日常监管。严防炒买炒卖墓穴、格位,骨灰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和火葬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规范墓穴续租,提高公墓容积率,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发展规模,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米,墓碑实行小型化、艺术化,增加墓园的文化内涵和教育功能。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倡导建设低于国家标准的节地性墓位,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七)加强殡葬市场监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从提高殡葬基本服务能力、保障群众殡葬权益出发,加强对殡葬服务、丧葬用品价格的管理,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和价格。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收费行为,切实落实申报、备案制度,严禁殡葬服务经营单位捆绑、搭车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严禁价格欺诈。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殡葬商品行为,严禁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格位。严禁殡葬服务人员出现吃、拿、卡、要等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等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公墓,严禁公益性公墓违规经营。

(八)加强行风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通过开展殡葬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考核、鉴定,提高殡葬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的要求,加强指导,切实发挥殡葬协会作用,支持殡葬协会等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承担公益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积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教育殡葬系统干部职工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优良作风。

五、强化措施,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新格局。县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全县推进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定期研究、检查、考核、总结殡葬改革工作,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殡葬监管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殡葬联合执法机制和殡葬违法行为查处通报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和整体联动,及时发现和解决殡葬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殡葬执法体系,确保殡葬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民政、林草、农业、民宗、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按目标任务时限完成治理乱埋乱葬的行为。

为建立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我县殡葬改革顺利推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殡葬改革工作,促进全县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殡葬改革中重点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政府办:负责组织、监督辖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协调理顺各相关单位关系。

民政局:履行殡葬改革主管部门的职责,认真研究制定深化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指导全县开展殡葬改革工作,督促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落实;检查、指导各乡(镇)开展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殡葬管理,加大殡葬法规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内部改革与管理,加强殡葬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负责殡葬改革的宣传,倡导火葬,引导群众文明治丧;监督和指导殡葬执法大队工作;加强殡葬行业管理,建立殡葬事宜告知制度,依法进行殡葬服务机构和公墓的审批工作;开展殡葬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增强优质服务意识,提高殡葬服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稳步调整殡葬改革政策,组织开展对实行火葬区死亡人口和推行火葬区火葬对象土葬行为的执法,有效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县殡葬改革工作经费,为殡葬改革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殡葬改革法规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在职人员死亡后,必须凭借相关部门出具凭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火葬证、墓穴证或使用遗体单位证明方可办理,对遗体火葬后又进行骨灰装棺土葬的丧属、对未火葬对象的丧葬费和抚恤费不予发放,同时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扣除丧葬费、抚恤费和减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作。

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负责殡葬改革宣传活动,切实加强干部职工和居民的殡葬法规宣传和教育管理工作,严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火葬后进行骨灰装棺土葬。倡导殡葬先进文化,及时报道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事迹,对殡葬违规行为的人和事进行曝光,营造殡葬改革良好氛围,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

县委组织部:负责殡葬改革发动宣传,做好干部职工的殡葬法规教育和管理工作,特别是党员干部起到带头作用。

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医院的管理,医院要建立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制度,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出具死亡通知书,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严禁将遗体运出进行土葬。对丧主擅自转移遗体的,医院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殡葬执法部门,对医院工作人员擅自同意或默许丧主将尸体运出医院的,卫计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林业和草原局、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林地保护与管理,认真查处非法毁林建墓等违法行为;对占用林地及毁林建墓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自然资源局:依法加强丧葬用地的管理;督促基层国土所严格审批丧葬用地手续;查处丧葬滥占土地和私建乱造坟墓行为,并责令恢复地貌;查处公益性公墓对外出售墓穴、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纪委监委:负责查处个别国家干部、职工违反本实施方案及国家工作人员丧事奢办、收礼、用公车出大殡等违规行为。

公安局:负责做好社会治安工作,依法对办理丧事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阻碍殡葬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死因不明的无名遗体和非正常死亡遗体及时作出死亡鉴定,下达死亡鉴定书,通知殡仪馆接送火葬。积极稳妥处理殡葬改革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积极参与县殡葬改革执法工作,协助县殡葬改革综合执法队伍实施对在火葬区违规土葬的强制执法,并维护执法人员的安全;负责对违规操办丧事影响交通的行为和送葬车队进行查处。

法院:负责对形成诉讼的案件审理。对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工作中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要予以支持和维护。

检察院:负责对涉及破坏殡葬改革的刑事案件要依法予以办理。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殡葬改革规划,将殡葬改革的目标、任务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殡葬设施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做到主动衔接、尽快审批、积极服务;对殡葬管理中涉及的收费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科学测算、统筹兼顾的原则审批,并实施检查、监督。加强对殡葬收费管理监督和检查,科学管理制定殡葬服务价格,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

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保护好农村耕地资源,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将承包耕地用于墓地的非法行为。

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输业的监管,对非法从事尸体运输的车辆进行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打击秘密加工、销售棺木的窝点,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管理,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取缔;对违规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土葬用品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进行处罚。

司法局:负责将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思茅市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教育引导改革工作提供法律服务。负责审查殡葬改革和管理的有关政策性文件,组织有关殡葬管理行政执法培训,提高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监督殡葬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占道、占用公共场所和楼群院落乱搭乱建办丧活动的管理,负责对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等扰民行为进行劝阻,对拒不改正的进行依法处理。

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规范民族宗教人员的殡丧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制止和处理民族宗教人员操办的违规的殡丧活动。

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负责殡葬环境监测与评价,实行环境质量认证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基层党支部、村委会在推进殡葬改革管理服务中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党团员实行火葬、简办丧事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夯实殡葬改革的基础。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法规,管理好本单位和辖区内的丧葬活动,并积极推进本区域内的殡葬改革工作。各村护林员兼任殡葬监管信息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殡葬执法大队做好殡葬监管和执法工作。殡葬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殡葬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对殡葬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

(三)完善法规制度,强化宣传引导

加强殡葬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方面制度,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殡葬服务和殡葬活动。要着力培育现代殡葬文化,把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与倡导厚养薄葬、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结合起来,厚植符合节地生态、绿色环保要求的安葬理念,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各级各部门要把宣传工作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环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深入宣传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殡葬科学知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殡葬传统文化,弘扬符合时代取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殡葬文化和殡葬习俗,争取人民群众理解、参与和支持殡葬改革工作,以实际行动推进深化殡葬改革,促进镇沅县生态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每年的4月定为全县殡葬改革宣传月。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011日起实施。




镇沅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