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沅县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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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0日,镇沅县水务局接到举报,廖祥科在阿墨江镇沅县和平镇那洛村草地组亚喜河口段进行非法采砂,镇沅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对举报信息开展现场核实。镇沅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通过对所开挖位置进行比对,核准该位置属于河道保护范围,并对当事人廖祥科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4月17日,镇沅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立案调查,对当事人廖祥科发出了《镇沅县水务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廖祥科于2023年4月17日到阿墨江镇沅县和平镇那洛村草地组亚喜河口现场接受调查,当事人按通知要求在阿墨江镇沅县和平镇那洛村草地组亚喜河口现场接受调查(询问)。调查结果如下: 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和现场取证,其承认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11日期间未经县级主管机关批准,使用210挖机1台,擅自在阿墨江镇沅县和平镇那洛村草地组亚喜河口段采砂,经第三方(普洱市极域测绘有限公司)对现场进行测量,当事人廖祥科所采砂石共819立方米,采出的砂石未进行售卖,堆放于制砂现场,已全部加工。通过对员工调查,证实上述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①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②参与人调查(询问)笔录三份;③见证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④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作出的决定 经调查核实,廖祥科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阿墨江镇沅县和平镇那洛村草地组亚喜河口段违法采砂事实成立。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规定;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2.将所开挖的坑塘进行回填,恢复河道。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县水务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县人民政府或普洱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县水务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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