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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532724-/2023-0413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日期: 2023-04-13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人民政府 文号: 镇​环罚字〔2023〕02号

镇沅林成工业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825MA6NAE060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

地址: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按板社区岔河组

镇沅林成工业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的辣椒加工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违反建设项目制度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1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镇沅林成工业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合作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合作社成立于2018年7月20日,主要业务范围为组织合作社成员开展工业辣椒、蔬菜、坚果种植销售。合作社于2022年7月1日在镇沅县按板镇按板社区岔河组建设工业辣椒加工厂,目前已建成有钢架结构厂房1200平方,砖钢结构生活区1000平方,生产设备为网袋式烘干机2台(功率22KW1台,功率79.5KW1台),静态式烘干机功率为12KW1台,废气处理设施建有辣椒烘干有机废气治理设施1套,租用个人荒地,面积2.94亩,项目总投资额109.6万元。该工业辣椒加工厂在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3〕01号)告知你合作社听证权利。你合作社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结合裁量依据,裁量结果,经我局集体审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镇沅县支库,账号:240806000004278001(市级),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进行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