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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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华硕贵金属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镇沅华硕贵金属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5MA6K3Y152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 地址:镇沅县和平镇那壮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17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和平镇工作人员反映,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0月16日14时,公司2号脱硫循环水池石膏浆下料管100米处接头受管道压力脱落,面对突发性事件,公司未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约50m³脱硫石膏浆沿厂区外侧西北方向流入曼干河河道,导致曼干河水体受到污染,你公司未向我局对此次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报告。以上事实,有《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2〕04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书面上报我局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申明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结合裁量依据,裁量结果,经我局集体审议,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镇沅县支库,账号:240806000004278001(市级),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 2023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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