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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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6015229107E 地址:镇沅彝族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镇沅彝族哈呢族拉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的恩九公路文三线九甲至南浩段公路改建工程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就投入使用,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验收制度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8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恩九公路文三线九甲至南浩段公路改建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建设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恩九公路文三线九甲至南浩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业主为镇沅彝族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3月1日开工建设,于2019年12月通车使用,该项目建设前期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就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根据环境保护部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中明确指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但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2〕02号 )告知你单位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5月8日书面上报我局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申明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作出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你单位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投入整改,且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工作,查出的环境违法行为后果轻微,未对环境造成大的影响,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取得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后,及时开展“三同时”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2.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镇沅县支库,账号:240806000004278001(市级),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单位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 2022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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