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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532724-/2022-0426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日期: 2022-04-26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人民政府 文号: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21

云南浩翔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徐永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62620727N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医药公司住宅区

云南浩翔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在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挖生产便道,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1月12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镇沅管护局、镇沅县九甲镇林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功能区范围镇沅县九甲镇勐真村大马厩自然保护区内(具体位置范围:东经101°15′19″,北纬24°15′52″至东经101°18′54.102",北纬24°09′57″)进行检查。经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2020年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1.5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二标段(九甲镇勐真河片区)(以下简称“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开挖长30米,宽2.5米生产便道,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0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2〕01号 )告知你公司听证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要求你公司对开挖的长30米,宽2.5米的生产便道损坏的植被进行补种,恢复原状;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镇沅县支库,账号:240806000004278001(市级),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普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