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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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优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镇沅分公司: 负责人:周长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5MA6PFR7G1R 地址:普洱市镇沅县恩乐镇二旅社 普洱优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镇沅分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涉嫌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2021年9月12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组对普洱优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镇沅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古城的蚕茧加工站,于2005年建成,建设有日加工10吨蚕茧的自动循环热风烘茧一套、燃煤热风炉一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二款“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第二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1〕9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利。12月29日,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1月1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镇环听通字〔2022〕1号),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你公司对告知书所列违法行为的意见,归纳为:普洱优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承包的方式经营古城蚕茧站,只作为云南佳浩茧丝绸集团管理人体系下负责承包经营,对古城蚕茧站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不知情,不是实际的责任主体,本案处罚对象应该是云南佳浩茧丝绸集团。 我局经审查认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组于2021年9月14日对普洱优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镇沅分公司古城蚕茧站的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经营时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的违法行为”,且你公司以“普洱优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镇沅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因此实际经营这是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的违法行为责任主体也是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可以认定你公司实际实施了未验先投、违法排污的行为,为适格的处罚对象。故本案中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存在,处罚依据充分,处罚主体、对象清晰。所以你公司辩称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不知情,不是实际的责任主体,无法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形与查明的情况不符。你公司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也不能成为不予处罚的法定原因。因此,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正确。因此,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作出的决定 鉴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投入整改,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工作,查出的环境违法行为后果轻微,未对环境造成大的影响,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第一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你公司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投入整改,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工作,查出的环境违法行为后果轻微,未对环境造成大的影响,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期间不得进行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镇沅县支库,账号:240806000004278001(市级),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 2022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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