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镇沅大火地砂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825MA6KKCY39E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镇环罚字〔2021〕3号 |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8日对位于恩古公路12公里处的镇沅大火地砂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制砂生产线正在运行,但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制砂生产废水经二级沉淀池到三级沉淀池的管道被堵塞,未及时疏通,二级沉淀池被生产废水冲出缺口,导致生产废水未经有效沉淀处置,从沉淀池缺口流入李仙江,对李仙江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机关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 |
| 处罚内容 |
"1.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停产整治,经我局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2.罚款人民币150000.00元(大写:壹拾五万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30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