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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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渝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黄菊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5064257710E 地址: 镇沅县者东镇新庄村大门田 镇沅渝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渝农牧业者东种猪场擅自设置管道排放废水,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1日对位于者东镇新庄村大门田的镇沅渝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渝农牧业者东种猪场(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你公司二级沉淀池设有通向外环境白色塑料排放管道1个,口径约25厘米,管道口设置有活动堵塞;三级沉淀池设有通向外环境塑料排放管道3个,其中,口径为11厘米黑色塑料管道2个,管道口设闸阀,25厘米白色塑料管道1个,管道口设置活动堵塞,所设置的管道均通向外环境;二、8月11日凌晨0点到3点,你公司通过二级沉淀池设置通向外环境的白色塑料管道,向厂区左侧的雨水沟排放了约1300m³生产废水,生产废水经雨水沟汇入小箐进入者干河,至使者干河水体受到污染,对者干河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以上事实有《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1〕5号 )告知你公司听证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考虑到你公司在2021年8月12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已对二级、三级沉淀池违法管道及时拆除,对出口进行封堵,并积极制定整改方案。于9月、10月对者干河受污染河段进行生态补偿增殖放流累计3万元的鱼苗,对问题整改积极主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拆除二级沉淀池、三级沉淀池违法排污管道,对出口进行封堵,整改完成后报送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到我局进行备案。 2.罚款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镇沅县支库,账号:240806000004278001(市级),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普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 2021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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