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镇沅县人民政府网    百度地图  126邮箱 163邮箱   邓小平纪念网   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微视评   新华信息化

当前位置 : 网站首页 > 正文

镇沅大火地砂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
索引号: 532724-/2021-1222005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日期: 2021-12-22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人民政府 文号:

镇沅大火地砂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镇沅大火地砂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825MA6KKCY39E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镇环罚字〔2021〕3号

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8日对位于恩古公路12公里处的镇沅大火地砂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制砂生产线正在运行,但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制砂生产废水经二级沉淀池到三级沉淀池的管道被堵塞,未及时疏通,二级沉淀池被生产废水冲出缺口,导致生产废水未经有效沉淀处置,从沉淀池缺口流入李仙江,对李仙江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

处罚内容

"1.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停产整治,经我局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2.罚款人民币150000.00元(大写:壹拾五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30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