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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532724-/2021-0720002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日期: 2021-07-20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人民政府 文号: 镇环罚字〔2021〕2号

云南黄金有限责任公司镇沅分公司:

负责人:王军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5757192059Y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燕北街二十段0311-207

云南黄金有限责任公司镇沅分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导致废土石排入外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1年 4月2日对云南黄金有限责任公司镇沅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473平硐排土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19年在四角田1473平硐口排土场下游岔河田修建拦渣坝,用于对1473平硐弃土进行拦截。因2020年降水量比较大,单点暴雨较集中,该道拦渣坝于2020年8月份被雨水冲毁,导致部分排土场的废土石被冲刷至麻播河,在河道内沉积,致使河床增高、阻碍河道,对麻播河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我局于2021年6月8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1〕2号 )告知你公司听证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十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十一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公司自拦渣坝被冲毁后,于2021年初制定整改方案,在我局下达整改要求前,就对冲毁的拦渣坝进行修复,投入整改,对问题整改积极主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相关工作。考虑到去年雨水较多、雨量较大,单点暴雨较集中,对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有一定影响,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要求你公司在雨季来临之前修复完善1473平硐排土场岔河田拦渣坝的修复工程,确保排土场废土安全堆放,并对冲刷麻播河的废土石进行清理。

2.罚款300000.00(大写:叁拾万元整)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镇沅县支库,账号:240806000004278001(市级),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或镇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普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