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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沅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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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30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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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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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镇沅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煤矿企业违法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煤矿企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煤矿企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5.在煤矿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适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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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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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窗口咨询:镇沅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办公室,电话0879—5811346。2 、投诉:镇沅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办公室,电话:0879-5811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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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沅县人民政府或镇沅县工业和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