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沅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行政处罚)共 60 项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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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 (只限于政府非税收入)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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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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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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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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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 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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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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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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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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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拒绝、阻碍、拖延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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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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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违反会计账簿设置和登记、会计凭证获取和处理、财务报告编制、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等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上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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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此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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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隐匿或违规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此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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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指使他人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政报告或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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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依据、原则、方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公布)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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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企业财务会计随意改变会计要素,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告、清查资产和不实提供相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公布)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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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镇沅县财政局 |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 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公布)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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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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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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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法规依据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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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镇沅县财政局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 、滞留、截留、挪用或其他违反规 定使用、骗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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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 及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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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镇沅县财政局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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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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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65号令)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 (二)转借、串用和非法代开、销毁、买卖财政票据的; (三)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的;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五)因管理不善,丢失财政票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利用财政票据非法收费、罚款的; (七)涂改、跳号、拆本使用财政票据的;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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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或者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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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与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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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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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及与采购人、与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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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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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及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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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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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及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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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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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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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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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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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或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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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政府采购专家未按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 部门规章: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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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镇沅县财政局 | 违反规定编制采购需求,接受供应 商赠品、服务,确定中标人,与中 标人签订合同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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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政府采购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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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招标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18号)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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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18号)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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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18号)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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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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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按照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等情形的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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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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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有关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第38号令)第五十二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有解决和纠正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财政部门可以对其采取暂停贷款资金支付、要求退回已支付资金、暂停出国计划审批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债务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没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项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收取资金占用费或者违约金; (二)暂停新贷款项目的准备工作; (三)暂停贷款项目出国计划的审批和执行; (四)暂停贷款项目的资金支付; (五)加速贷款项目未到期债务的偿还; (六)通过预算扣款或者其他方式依法予以清收。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并可以采取暂停赠款资金支付、暂停出国计划审批等措施。第五十七条: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赠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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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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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三十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 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 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 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金融办) |
| 52 | 镇沅县财政局 | 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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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镇沅县财政局 | 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 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 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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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镇沅县财政局 | 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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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镇沅县财政局 | 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 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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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镇沅县财政局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他 人财物、泄露秘密、不依法回避、 擅离职守、非正常的倾向性及未按 规定进行评审的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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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镇沅县财政局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 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 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 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 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 宜的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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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镇沅县财政局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 度的处罚 |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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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镇沅县财政局 | 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等材料的处罚 |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四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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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镇沅县财政局 | 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 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 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 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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