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坝乡2024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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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镇沅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一)组织机构成立由乡党委副书记、乡人民政府乡长为组长,分管自然资源所副乡长、自然资源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田坝自然资源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所所长兼任,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部的职责1.在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召开灾情及救灾工作应急紧急会议,听取自然资源所、应急、水务、交通、民政等部门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3.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组织乡级相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对灾区进行支援。 2.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包括食品、药品等。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接受外援工作。 (三)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与乡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和各部门各村保持联系,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负责救灾物资,资金筹集、安排和调运。 3.负责灾情了解、收集汇总,并向社会发布经审核批准的抢险救灾简报。 4.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保障信息畅通。 5.负责处理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6.发生地质灾害时,乡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组成各专业组。 (四)各专业组的职责1.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由民政、财政、学校、派出所、农服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2)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灾物资。 (3)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4)做好灾民安抚工作,处理死难者善后事宜。 2.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由自然资源、村镇、水务、防震减灾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的规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确定其等级、成灾范围,尽快查明其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有效地减缓或防止灾情加剧。 (2)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隐患点,分析发生前兆特征,判断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3)为地质灾害的救助做好气象预报服务。 (4)编写地质灾害速报报告和应急调查报告。 3.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由交通、电信、电力、水务、农服、派出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尽快抢修恢复通信设备和线路,保障抢修救灾通信的畅通。 (2)尽快抢修恢复遭受损害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确保灾区主要干线道路畅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以及灾民的疏散。 (3)尽快抢修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灾和灾民基本生活。 4.医疗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人员。 (2)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的安全性。 (3)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设备。 5.治安保卫组由派出所,综治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后勤生活保障组由财政、民政、灾区所在村委会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安排、落实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和后勤。 (2)24小时值班,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物资需要。 7.宣传报道组由宣传、文广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有关的信息。 (2)负责灾情、抢险救灾等的录像、摄影。 (3)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 第三章 应急响应(第七条)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地质灾害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地质灾害预警标准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十条)各村委会应由主管领导负责,参照乡级机构组建相适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小型地质灾害预警标准时,所在村委会要向各小组发出通知,加强监测工作,达到小型地质灾害预警标准时,当地村委会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速报乡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所,达到中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预警标准时,乡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乡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所报告。 发生中型、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村应于1小时迅速报告乡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所,以后每2小时向乡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所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救灾工作结束。 第四章 灾后恢复与重建(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发生后,乡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各村委会和乡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五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治理,治理难度大,经济效益差,已无治理必要的,应统一规划,实施异地搬迁重建。 (第十六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任务。 第五章 救灾纪律(第十七条)凡进入灾区的救灾人员、装备、物资、车辆必须到应急指挥部报到,服从指挥部的调动,未经同意,不得离开救灾现场。 (第十八条)灾情、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由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进入灾区的各专业组、各单位,在受灾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及时、准确预报地质灾害,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或抢险救灾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中有渎职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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