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4号)

发布日期: 2026-06-01 来源: 编辑:镇沅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 []

为确保镇沅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镇沅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镇沅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镇沅县恩乐镇复兴村民委员会新寨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土地总面积1.2604公顷,其中:农用地1.2604公顷(林地1.22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7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镇沅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三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2.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青苗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普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普政发〔2022〕73号)标准执行。

3.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镇沅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6年7月6日——2026年7月9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恩乐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镇沅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1.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镇沅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镇沅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8日

镇沅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镇沅县人民政府依据镇沅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拟定了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镇沅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拟征收镇沅县恩乐镇复兴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1.2604公顷。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镇沅县恩乐镇复兴村民委员会新寨村民小组,征收土地总面积1.2604公顷,其中:农用地1.2604公顷(林地1.22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7公顷)。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已经拟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权利人签字认可。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镇沅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三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本项目征地补偿采用按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执行,共涉及镇沅县1个征地区片和林地、其他农用地等2种地类,I区片标准为林地26.640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83.2500万元/公顷。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青苗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普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普政发〔202273号)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

本项目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人员。

六、安置方式

本项目无需安置。

七、社会保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等文件要求,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按2万元/亩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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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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